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复议人四川公**有限公司因不服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执字第55-1号罚款决定而提起的复议申请一案中,申请复议人四川公**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四川公**有限公司撤回对(2014)朝天执字第55-1号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