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宾天**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四川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司的委托代理人童*、李*,红**司的委托代理人倪*、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