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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开杰诉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开杰诉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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