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限公司撤回对重庆生**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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