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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公司与重庆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限公司撤回对重庆生**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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