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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王**、杜明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王**、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代理人潘晓丽,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经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称:被告王**于2014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未出具借条,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王**于2014年10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原告急需资金,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拒绝归还借款。被告王**与被告杜**夫妻,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杜**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原告罗*通过德阳**支行向被告王**转款交付了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014年10月29日被告王**向原告罗*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本人于2014年6月23日借到罗*200000元(贰拾万元整),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王**向原告罗*借款后,至今未予归还,经原告罗*催收无果,原告罗*于2015年1月6日始诉讼来院。

另查明:被告王**与被告杜**夫妻,被告王**向原告罗*借款时,被告王**与被告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上事实,有原告罗*,被告王**的当庭陈述、被告王**向原告罗*出具200000元借条一张、银行转账凭据及交易明细、被告王**与被告杜**的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向原告罗*借款后,不及时偿还,对酿成纠纷,被告王**应承担全部责任,又因被告王**向原告罗*借款时,与被告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罗*要求被告王**、杜明学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之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杜明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王**、杜明学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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