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晏**、李**与成都市**侯分局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晏**、李**与被告成**武侯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武侯分局)土地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经查,晏**、李**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晏**”“李**”的签名均不是本人签名,系无授权之人代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及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晏**、李**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晏**、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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