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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