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告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于1996年农历12月24日按农村习俗办了酒席,2000年12月24日在观紫镇民政所补办结婚登记,后因结婚证遗失于2011年4月27日补办结婚证。婚后于2003年9月26日领养一子兰甲。因原告与被告结婚时年纪较小,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纠纷甚至打架,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对父母不赡养,对子女不抚养,对妻子不关心,现双方已分居2年余,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离婚;2.***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共同那个承担;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伍某某答辩称:1.不同意离婚;2.父亲感情未破裂,未发生打架,现仍在一起生活;3.共同生活20年,在观紫镇修建了房屋,在南充购买了房屋,并送小孩在南充读书;4.因务工发生过交通事故,构成了两个九级伤残,离婚后不利于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遗失于2011年4月27日补办结婚证。双方婚后领养了一子,取名兰某某(生于2003年9月)。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结婚登记信息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但在夫妻生活中也实属正常,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多加沟通,共同化解矛盾,是完全有可能重建幸福和谐的家庭。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并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兰*要求与被**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兰*的离婚诉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