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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管**诉被告罗**、姜**、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遗富诉被告罗**、姜**、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遗富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急需的医疗费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管遗富于2016年1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现正在什**民医院接受治疗,医疗机构于2016年1月7日出具病情证明:估计近期需费用10万元左右。由于管遗富相对于被告罗**驾驶的川S62905重型仓栅式货车属第三者,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达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前,在川S62905重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先予支付原告管遗富医疗费4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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