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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曾令发、刘**、中国人民**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曾令发、刘**、中国人民**司什邡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急需的医疗费1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于2015年12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现正在什**民医院接受治疗,医疗机构于2016年1月6出具医学证明:患者需进一步手术等治疗,已产生费用7.2万元,后期预计需治疗手术费约12万元左右。由于李*勇相对于被告刘**驾驶的川F10137中型自卸货车属第三者,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司什邡支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前,在川F10137中型自卸货车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先予支付原告李**医疗费6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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