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龚*、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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