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诉被告母**、张**、四川省**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文于2015年12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请撤回对被告母仔伦、张**、四川省**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