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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亚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欧小容诉称:2013年9月15日,被告在原告处购得门和衣柜等装修材料,用于被告装修三**业银行和三**华北景。被告于当日写下“今欠欧小容三**业银行和三**华北景两处门、柜货款15000元(壹万五千元正)”的欠条。2013年9月25日、2014年1月29日,被告分别归还原告欠款5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剩余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付款。现起诉来院,要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材料剩余货款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被告张*在原告欧小容处购得门和衣柜等装修材料,用于装修三台**行食堂和三**华北景11-2-201。被告张*于当日写下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欧小容三台**行食堂和三**华北景两处门、柜货款15000元(壹万五千元正)欠款人:张*,落款日期:2013.9.15”。后被告张*分两次归还了欠原告货款10000元。剩余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付款。现起诉来院,要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材料剩余货款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订货单》、《欠条》、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购买原告欧**的门、柜等装修材料欠款属实。张*应向欧**支付所欠装修材料欠款。故对原告欧**要求被告张*支付装修材料欠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张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欧**支付装修材料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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