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与邱**、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诉被告邱**、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邱**位于四川**房屋一套。原告骆*以其财产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于被告邱**所有的在简阳市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邱**保管、使用。

二、对原告骆*提供的担保财产:汪某某(系原告骆*之妻)所有的梅**-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冻结交易。冻结交易期间由汪某某保管、使用。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内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毁损、设定抵押等。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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