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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与左*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克达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吉克达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用161元,依法减半收取80.5元,由上诉人吉克达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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