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能昭**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能昭**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青**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