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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任公司诉被告华能昭**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能昭**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能昭**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青**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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