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红原**任公司、杨**、梁*、毛敏军、四川财富联**公司雅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红**任公司、杨**、梁*、毛敏军、四川财富联**公司雅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11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49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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