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蒋**、苏*、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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