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蒋**、苏*、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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