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都江堰市人和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都江堰市人和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都江**法院作出的(2013)都江*初字第1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所有的住房和汽车,另查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都江堰市人和建筑机械租赁站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20973.3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张**尚欠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人和建筑机械租赁站人民币220973.3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终结(2013)都江*初字第1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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