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00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原告成都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有限公司、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与杨*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都江堰市人和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周**与袁*放其他权属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王**与中华联合**司黄陂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盗窃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四川省人**德阳分公司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张**、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