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人**德阳分公司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人**德阳分公司与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旌民初字第2823号]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钟**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马**、刘**、黄**已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人**德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钟**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1.马**所有的川FV9687号奥迪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刘**所有的川FKF88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3.黄嗣安所有的川FGZ66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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