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经法院调解,被告承诺愿意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为由,自愿给被告一次机会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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