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遵义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遵义鸿**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重庆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4.1128万元,执行费7811元,合计54.8939万元。在执行中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81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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