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张**、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建撤回对被告张**、刘**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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