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袁*放其他权属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5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3日向武**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本金为120561.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袁兴放暂无存款,申请人的特别委托代理人官中强双方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53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承若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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