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沐**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有限公司、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山市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共计6006.5元,由原告乐山**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