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张**、德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张**、德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10000.00元、利息835578.00元、违约金122000.00元、代垫诉讼费945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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