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杨*洪诉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杨*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杨**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