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明中诉被告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明中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曾明中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刘**与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安财**限公司成都市与杨*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有限公司与南充**有限公司、韩**、韩**、曾和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乐山市沐**有限公司与乐山**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国网四**山供电公司与西昌**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诉四川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申请执行张**、德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四川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被告陕**团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