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诉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明中诉被告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明中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曾明中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