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有限公司、韩**、韩**、曾和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四川**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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