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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械配件厂与付显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成都市**械配件厂因与被申请人付显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成都市**械配件厂以“我厂已在新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成都市**械配件厂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市**械配件厂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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