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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侨**限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侨**限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3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65666.69元及利息、诉讼费765元。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9个银行账户中有7个被多家法院冻结,且冻结后再无资金往来,故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8月5日先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浙江嘉善县、眉山市东坡区的其余2个银行账户,仅在中**行眉山三岔路支行冻结到款项2296.5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的土地等不动产抵押于中国**山分行且该公司在生产,不宜处置。经统计,截止2014年7月31日,本院共受理四川**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案件15件,未受偿标的本金共计10180170元。因被执行人债务繁多、履行能力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不能实现。2014年8月7日,经执行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终结四川**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实体上不停止执行,有执行到位的款项,各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3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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