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郭**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李**在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享有的股金人民币21116.1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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