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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与四川**限公司、余**民间贷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艾**与四川**限公司、余**民间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眉东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艾**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受理四川**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20多件,涉及执行标的额达3千多万元。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卫东村一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及其它财产用作担保,在东坡区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借款3千万元,现尚有借款本金3千万元及贷款利息未偿还。2013年度,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严重亏损,致歇业,后与案外人**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案外**有限公司使用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的设备,每年向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支付500万元的红利(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扣留)。被执行人余**的房产均已抵押借款,并在执行中,现已进入财产处置阶段。二被执行人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只能暂缓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艾**的委托代理人罗**后,待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在案外人**有限公司的红利收入提取后和本院被执行人余**的财产处置后一并参与分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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