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罗**、被告黄**、被告冯**、被告胡*、被告赵**、被告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罗**、被告黄**、被告冯**、被告胡*、被告赵**、被告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