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罗**、被告黄**、被告冯**、被告胡*、被告赵**、被告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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