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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天**责任公司与攀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昌天**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昌天**责任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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