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昌天**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昌天**责任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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