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天津海**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天津海**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缓交诉讼费用期限内,经本院多次催交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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