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津河东支行与被告岳向合、被告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津河东支行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津河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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