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津河东支行与岳**、天津仁**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津河东支行与被告岳向合、被告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津河东支行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津河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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