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陈**与杨**之间存在借款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杨**自述的4345000元的现金借款是捏造的,不符合常理,且在上述现金交付的时间里陈**根本不在天津。杨**所提供的3955000元不是给付陈**的借款,而是转交的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杨**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陈**的再审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在执行阶段,双方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作为出借人、陈**作为担保人等四方主体达成的《还款协议》中显示,本案所涉借款应在第二期偿还。在第一期款项履行完毕后,根据天津**民法院出具的(2014)津高民提字第0078号调解书,其余款项由杨**向陈**继续主张。原审法院依据《还款协议》等证据判决陈**向杨**偿还第二期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陈**申请再审主张《还款协议》不具真实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双方就本案已经于2015年10月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