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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顿*、被告委托代理人白旭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3年6月4日,原告为自己所有的牌照号为津A×××××、津B×××××挂重型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2013年11月13日,司机张**驾驶投保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北省遵化市楼似山路口时,与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原告方*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在交管部门主持下已赔付了三者的经济损失250000元,支付本车存车费2400元。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142400元(交强险赔付的110000元已另案解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人**天津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是事故发生时,原告司机张**的驾驶证超过了有效期,依据相关法规及保险条款的规定,不予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天津**有限公司为牌照号为津A×××××、津B×××××挂重型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2500元和765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和50000元,均含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14日。保险合同中车辆损失险第六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013年11月13日,司机张**驾驶投保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北省遵化市楼似山路口时,与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遵化**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司机张**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日。事故发生后,原告和司机张**共赔付三者经济损失250000元,并支付了津A×××××和津B×××××挂的存车费2400元。随后,原告起诉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并有(2015)南民三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原告113221.39元(其中含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医疗费3221.39元)。

另查明:涉诉的津A×××××、津B×××××车辆系原告出资购买并使用,均挂靠于天津**有限公司。2012年12月5日原告与天津**有限公司签订了3年的车辆挂靠协议,并约定在合同期间,原告自行承担一切交通事故及民事责任。天津**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

以上事实,有保险单、保险条款、车辆挂靠协议、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协议书、火化证、行驶证、驾驶证、投保单、(2015)南民三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市**公司津A×××××和津B×××××挂两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虽然原告不是涉诉商业险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但原告系涉诉投保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使用人,且与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里明确约定:原告自行承担一切交通事故及民事责任。所以原告具有保险利益,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应尽到提示义务。被告提交的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一栏写明:“保险人已将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赔偿处理等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且有投保人(天津**有限公司)的盖章确认,应视为投保人已收到保险条款。被告提交的保险条款中对于驾驶证过期免赔的约定进行了字体加粗,尽到了提示义务。故本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4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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