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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东*博大(天津**限公司劳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东*博大(天津**限公司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东*博大(天津**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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