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莆商(天津**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精彩非凡教育信息**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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