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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新华人**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营销服务部、新华人**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马**与被告新华人寿**司蓟县支公司、新华人**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告新华人寿**司蓟县支公司,其名称应为:新华人**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营销服务部。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该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新华人**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即天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人身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新华人**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营销服务部并未与原告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二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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