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高**与天津**有限公司、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安银**天津分行与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华安财产**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监察大队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华泰财产**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牛**、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任××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与马**、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