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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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