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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华安财产**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华安财产**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获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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