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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冠朝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周*朝与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冠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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