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周*朝与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冠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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