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和谐**有限公司与天津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和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和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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