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和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和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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