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4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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