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中国人民财产**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4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