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司天津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何**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司天津分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