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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天安财产保**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安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安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安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7元,减半收取2373.5元,由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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